“氣”“気”傻傻分不清?元氣森林商標被侵權獲賠償!
隨著消費者健康意識日益增強,低糖、無糖成為飲料產品的發(fā)力方向。元氣森林率先掀起了國內無糖氣泡水熱潮,憑借“0糖、0脂肪、0卡路里”的宣傳賣點迅速搶占市場,持續(xù)在汽水賽道內進行深耕與創(chuàng)新。近日,元氣森林商標被侵權獲賠償。
詳情
元氣森林公司在2018年11月30日,經核準取得“気”注冊商標。
“人紅是非多”,元氣森林火了之后,市面上也出現了不少“搭便車”的山寨產品。”氣“ ”汽“層出不窮:
圖源:網絡
元氣森林公司調查取證反映,某某軒公司、某源飲料廠、鄭某生產和銷售的“某威”牌氣泡水在產品瓶身突出使用漢字“氣”作為標識,該“氣”標識占據瓶身包裝的極大面積且位于包裝正面的顯著位置,已具備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該標識整體書寫風格、讀音、含義、大小均與元氣森林公司上述商標一致,已構成近似商標。
實踐中,商標近似主要有三種情形:
一是形實全備的情形。大多數情況下,商標本身的近似,也即其整體形象的近似,構成商標近似。此時,商標的近似系音、形、義等標識的類同性,整體近似本身足以產生混淆。
二是形異而實是的情形。此種情形中,商標整體上不近似,但因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而構成商標近似。
三是形似而實非的情形。形似而實非是指一種商標整體近似但不構成商標近似的情形。有些商標雖然在音、形、義的整體上均構成近似,但由于商標背后的動態(tài)因素或者其他特殊背景,通常不會產生市場混淆,或者即使產生偶爾的市場混淆,也因為有正當理由而排除。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元氣森林公司認為,某某軒公司、某源飲料廠、鄭某侵害了元氣森林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應該立即停止侵害元氣森林公司“元氣森林氣泡水”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起訴至法院。
高新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元氣森林公司系“気”注冊商標專有權人,該商標處于有效期內,其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另外,本案中,根據元氣森林公司提交的廣告合同、宣傳效果圖、相關媒體報道以及榮譽證書等可見,元氣森林公司為產品的宣傳推廣投入了大量資金,取得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而本案被訴侵權產品與元氣森林公司產品的包裝裝潢近似,容易讓人誤認為其來源與元氣森林公司存在特定聯系。
因此,鄭某、某源飲料廠未經許可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某某軒公司未經許可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結合實際情況,法院依法判決侵權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判令其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8萬元。
商標信息:
專利信息:
作品著作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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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11-28 閱讀:103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