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顯著性商標駁回案例分享與啟發(fā)

商標駁回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缺乏顯著性,商標法也明確了缺乏顯著性的一般認定標準,然而還是很多申請人缺乏相關知識,下文分享了三個案例讓大家加深理解。
 
案例一
 
(圖源:商標局)
 
案件概述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3822586號“重走大師路”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評審認為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為純中文商標“重走大師路”,指定使用在書籍、印刷出版物、平版印刷工藝品、手冊、印刷品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內容等特點,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之情形。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衛(wèi)生紙、紙、文具商品上,缺乏顯著性,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
 
裁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案例二
 
(圖源:商標局)
 
案件概述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5560898號“舌醫(yī)美”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評審認為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舌醫(yī)美”使用在其指定的醫(yī)療診所服務等服務項目上,僅表示服務的內容等特點,已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裁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案例三
 
(圖源:商標局)
 
案件概述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5397899號“掃一把”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評審認為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所采用的漢字組合“掃一把”指定使用在復審服務上,相關公眾一般不易將之作為區(qū)分服務來源的標志加以識別,整體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所指情形。申請人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備標示服務提供來源的顯著特征。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理原則,申請人所述在先類似商標取得注冊的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裁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經驗教訓
 
1.表示產品或者行業(yè)通用名稱的名字不能注冊商標。
 
2.廣告語等的一般不具備顯著性。
 
3.如果不是通過長期在市場使用具備讓消費者區(qū)分服務與產品來源的顯著性,不要使用市場上經常出現(xiàn)或者弱化為行業(yè)通用名稱的文字。
 
4. 商標法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ㄒ唬﹥H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ǘ﹥H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ㄈ┢渌狈︼@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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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2-03-04 閱讀:1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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