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一、商標注冊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商標注冊人的權利
商標注冊人的權利主要是指對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應當包括:
1.使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在其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在相關的商業(yè)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2. 獨占權: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3. 許可使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4. 禁止權: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商標注冊人有權予以制止。
5. 設立抵押權:商標注冊人有權在經(jīng)營活動中以其注冊商標設立抵押。
6. 投資權:商標注冊人有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依照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chǎn)進行投資。
7. 轉讓權:商標注冊人有權通過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
8. 繼承權:商標作為無形財產(chǎn),可以依照財產(chǎn)繼承順序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二)商標注冊人的義務
1. 商標注冊人應當對其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負責。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時,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
2. 商標注冊人應當嚴格按照商標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正確使用其注冊商標。
二、商標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注冊商標應嚴格按照《商標注冊證》上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使用。
(二)商標注冊人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三)商標注冊人超過《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使用其注冊商標,并標明注冊標志的,是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四)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五)商標注冊人有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如果注冊商標自核準之日起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該商標將可能被依法撤銷。
(六)商標注冊人應防止其注冊商標成為通用名稱。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七)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jīng)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八)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chǎn)地。
(九)以注冊商標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簽訂書面質權合同,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質權登記申請,由商標局公告。
三、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途徑
(一)行政途徑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權案件進行查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侵權案件作出行政處理,對涉嫌構成犯罪的侵權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二)司法途徑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維護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商標侵權的行政投訴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或舉報。工商所是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可以接受投訴人投訴。投訴一般應采取書面形式,寫明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據(jù),如侵權嫌疑人名稱、地址,涉嫌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地,涉嫌侵權的商標標識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資料)等,同時附送商標權利人有效的權利證明。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產(chǎn)或者其許可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進行辨認。
(一)商標注冊人的權利
商標注冊人的權利主要是指對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應當包括:
1.使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在其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在相關的商業(yè)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2. 獨占權: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3. 許可使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4. 禁止權: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商標注冊人有權予以制止。
5. 設立抵押權:商標注冊人有權在經(jīng)營活動中以其注冊商標設立抵押。
6. 投資權:商標注冊人有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依照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chǎn)進行投資。
7. 轉讓權:商標注冊人有權通過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
8. 繼承權:商標作為無形財產(chǎn),可以依照財產(chǎn)繼承順序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二)商標注冊人的義務
1. 商標注冊人應當對其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負責。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時,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
2. 商標注冊人應當嚴格按照商標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正確使用其注冊商標。
二、商標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注冊商標應嚴格按照《商標注冊證》上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使用。
(二)商標注冊人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三)商標注冊人超過《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使用其注冊商標,并標明注冊標志的,是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四)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五)商標注冊人有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如果注冊商標自核準之日起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該商標將可能被依法撤銷。
(六)商標注冊人應防止其注冊商標成為通用名稱。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七)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jīng)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八)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chǎn)地。
(九)以注冊商標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簽訂書面質權合同,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質權登記申請,由商標局公告。
三、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途徑
(一)行政途徑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權案件進行查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侵權案件作出行政處理,對涉嫌構成犯罪的侵權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二)司法途徑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維護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商標侵權的行政投訴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或舉報。工商所是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可以接受投訴人投訴。投訴一般應采取書面形式,寫明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據(jù),如侵權嫌疑人名稱、地址,涉嫌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地,涉嫌侵權的商標標識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資料)等,同時附送商標權利人有效的權利證明。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產(chǎn)或者其許可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進行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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